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决策原则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结合本校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围绕卢湾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全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情系群众,保持重心向下、服务基层的领导意识与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四)加强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发挥集体作用,对不分管的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坚持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个人决定、通气汇报;涉及重大事情上会讨论、集体决定。
(五)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减少层次,提高效率。
(六)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主动听取意见、通报情况、调查研究,扩大服务和指导的面,帮助各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高服务的广泛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讨论决定本单位贯彻的意见、措施,检查落实的情况;研究制定教育发展的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和奖惩,上报需要上级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培养、选拔、使用和教育、管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分析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现状,提出目标、任务和措施;讨论决定组织机构的成立、变更、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奖惩工作。
(四)讨论决定人才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奖惩。
(五)讨论决定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
(七)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职责调整。
(八)审议需要以学校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要文件。
(九)听取和协调各群众的工作汇报。
(十)其他需经党政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党政会议召开
(一)党政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党政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党政会议的出席人员为支部委员、校级干部、校办主任、中层干部。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同志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
四、议事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党政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或支部委员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2、准备材料。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应事先准备好充分的材料。与会人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3、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由校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2天,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4、会议讨论。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让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因故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会议表决。党政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进行表决,可根据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实行逐项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并逐个表决。表决一人一票,赞成者超过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尊重和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并允许保留,一旦形成决议,应坚决执行。
6、对因故未到会的委员,由书记或委托有关同志事前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重要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
五、议事决策保障机制:
1、书记末位表态制度。讨论时,主要领导应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党政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涉及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4、会议记录签名制度。党政会议必须有专人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要完整详实,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需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及时归档。对特别重要的问题或敏感度高的、或讨论中有分歧的问题的会议记录,要详细记录讨论过程,形成决策后,与会的每个委员都要审阅签名认可。
5、分工落实制度。党政会议做出的决策由所属部门人员分工负责实施。
6、检查督促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定期对本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按本规定执行的情况,应及时在党政会议提出。
7、责任追究制度。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重大问题未按规定、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而擅自决定的;
(2)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理的;
(3)擅自泄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事项情况的;
(4)弄虚作假,误导领导集体做出错误决定的。
凡有上述情节的,除立即进行纠正外,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建议调离岗位或辞职。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查,接受组织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