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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落实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在部分省市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在全国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总体要求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大中小学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是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和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2.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2)坚持与和谐校园建设相结合。(3)坚持与师德建设相结合。(4)坚持与大中小学生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能力相结合。做到大中小学廉洁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4.小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纪律教育和做人做事基本道理、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通过开展介绍名人名言和英雄人物事迹活动,安排学生学习历史上有关清正廉洁故事、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和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等活泼多样的方式,引导小学生逐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习惯,为形成良好的品德奠定基础。   5.中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初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廉政法律法规,结合一些正面的典型进行讨论,理解个人成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理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引领学生感悟人生意义,提高道德素质。高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学习我国廉政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点,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树立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加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6.大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和主导,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引导大学生树立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不断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良好心理品质,逐步形成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职业观念。   二、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7.科学把握各教育阶段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要结合青少年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认知规律,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廉洁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对小学生和初中学生,要多采用形象直观的方法和生动有趣的活动形式,让学生在体验、感悟中得到启迪,逐步形成正确的认识。对高中学生和大学生,要以理性思考和辨析为主,通过说理、讨论等形式,使他们对廉洁的认知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层面。要安排一定课时,开展廉洁专题教育,并组织开展以廉洁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实践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和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给广大青少年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要大力弘扬淡泊名利、廉洁奉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秀教师典型和艰苦朴素、勤奋学习、自强不息、报效祖国的优秀学生典型,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师生。   8.发挥课堂教学在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把廉洁教育与学科建设、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廉洁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关系,深入挖掘并整合现有学科的廉洁教育资源。把廉洁教育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学习知识、增强能力和提高认识的过程中受到廉洁教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9.把学生课外活动作为廉洁教育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一些各具特色的传统学生课外活动项目,如中小学生的团日、队日和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大学生党日和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开展廉洁教育活动。   10.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廉洁教育中的整体合力。发挥学校在廉洁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衔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配合的廉洁教育网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大中小学廉洁教育落到实处   11.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把廉洁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正气,引导广大教师用崇高的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影响和教育学生。   1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学校管理,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环境。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廉洁自律风范,着力构建思想道德和党纪法规防线。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校内管理制度。   1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高度重视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网络阵地等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注意挖掘校内资源,营造校园廉洁氛围,发挥身边廉洁典型的作用。要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橱窗、校内广播电视、黑板报、校报(刊)等载体,大力宣传廉洁教育有关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建设开通廉洁教育专题网页或网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廉洁教育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主题班(队)会、典型事迹报告会、学生论坛、案例辨析等主题教育活动,寓廉洁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14.建立健全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广电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共青团和妇联等相关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高度重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务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15.为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提供保障。加大督查力度,促使大中小学将廉洁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培训和指导,在教师培训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增加廉洁教育内容。建立健全工作研究机制,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推进廉洁教育深入开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创建和谐校园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教基[2006]23号),加大对各地和谐校园先进学校和特色学校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促进经验交流,推动全国各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和谐校园建设步伐,努力为中小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我部决定在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开展全国中小学创建和谐校园系列宣传活动,现将系列宣传活动内容通知如下: 1.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谐校园建设的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导和检查,大力宣传和谐校园先进学校和特色学校的典型经验。 2.将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和谐校园先进学校和特色学校进行重点宣传。为配合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以县(区)为主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由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确定本地区推荐宣传学校名单。 3.中国教育电视台和中国教育报社将开设特别报道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同时还将在有关网络媒体上开展相关讨论和报道活动。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相关宣传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和配合,切实保障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4.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在2007年4月5日前,将第一批推荐宣传学校名单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联系人: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李静波 电话:010—66097809 传真:010—66097809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2-02-19   【内容分类】国家教育委员会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试行)   【题注】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是根据党的十三大和全国七届人大会议提出的“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的要求制定的。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向青少年进行公民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抵御国际敌对势力和平演变阴谋和武装侵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措施。本纲要是实施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纲要,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教育目的   通过教育使学生了解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初步的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初步基础。   二、教育原则   (一)国防教育必须在贯彻教育方针的前提下,与学校德育及其它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并注意发挥国防教育的特点;(二)利用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主渠道,结合各科教学和课外活动,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三)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内容,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有计划地安排教育活动。   三、教育内容和要求   (一)小学1-3年   国防知识   1.建立家乡、祖国、首都的概念,认识国旗、国徽、党旗、军旗,了解其图案的意义;2.了解“七.一”、“八.一”、“十.一”等纪念日的来历,知道中国共产党、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3.知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是祖国的保卫者,会讲一些战斗英雄故事。   军事技能   1.结合体育课学习跑、跳、走等技能,锻炼好身体,准备保卫祖国;2.认识一般的枪、炮、飞机、军舰等兵器;3.会做简单的军事游戏。   国防观念   1.树立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思想,尊敬国旗、国徽、党旗、军旗;2.热爱、尊敬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历史上的少年英雄学习,热爱集体、艰苦朴素、关心他人。   (二)小学4-6年级   国防知识   1.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党的领导下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的斗争史,老一辈革命家的革命实践活动及历史上一些少年英雄的事迹;2.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功绩,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3.了解祖国的疆域及周边国家。   军事技能   1.进行队列训练,培养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风;2.了解常用兵器、弹药常识,结合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习救护知识;3.初步体验站岗、集合、执勤等军事生活。   国防观念   1.了解历史上一些国家反抗外来侵略的正义斗争史,增强保家卫国的责任感;2.了解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台湾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定要实现祖国统一大业;3.理解集体力量大于个人力量的道理,培养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品质和集体主义精神,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4.学习革命先烈、少年英雄的英勇斗争事迹,培养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三)初中各年级   国防知识   1.了解国防、国防教育、战争、和平的含义,国防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进行基本的国防理论教育:2.学习国防地理,了解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及周边国家;3.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4.了解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发动的多次侵华战争和中国人民抗击外来侵略的斗争史,知道林则徐、邓世昌等一批民族英雄的历史功绩;5.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成长过程和丰功伟绩,知道解放军是捍卫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柱石;6.初步了解国防科技事业的发展情况及其对国防建设的巨大作用;7.了解历史上杰出的军事家。   军事技能   1.根据解放军队列条令,组织队列训练;在学校重大活动中举行阅兵式、分列式,学习军人的仪表和作风;2.有条件的学校组织学生学习“三防”知识,进行射击、战场救护等军事训练,掌握其基本技能;3.学习投掷、攀登、越野、远足、制作航(船)模等军体活动的技能,培养学生机智勇敢、坚韧不拔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4.结合军事夏令营、少年军校等活动体验军营生活。   国防观念   1.理解有国必须有国防、有国防必须有国防教育的道理,认识保卫和平、保卫祖国是当代青年义不容辞的责任,懂得“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道理,培养“居安思危”的国防观念;2.牢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任列强侵略的历史教训,了解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对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破坏与和平演变的图谋要提高警惕,决不让历史悲剧重演;3.认识“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的道理,学习解放军不畏艰难、英勇作战的优良作风和当代军人无私奉献的精神;4.认识现在的和平生活,是革命先辈流血牺牲、长期奋斗得来的,中国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民富国强,青年学生必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立志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5.认识长期的和平环境不能忘记国防,只有人民军队的壮大、国防科技的兴盛和全体公民国防意识的增强,才能筑起保卫伟大祖国的钢铁长城。青年学生要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加强组织纪律性,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计划地培训管理干部和各学科教师,组织他们学习国防教育理论,增强国防观念,提高搞好国防教育工作的自觉性;要确定专人分管此项工作,检查指导本纲要的实施。   (二)学校是实施本纲要的基本单位,要有一位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组织并协调年级组、教学组、共青团、少先队共同承担贯彻本纲要的具体任务,并要争取社会各种力量的支持,形成互相配合的教育网络。   (三)学校要组织语文、政治、历史、地理、体育等各科教师认真学习本纲要,掌握本纲要的教学内容和要求,把握教育要点,教学中做到国防教育的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有机结合,采用形象直观、自然渗透、寓教于乐、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不断提高教育效果;班主任应根据学校计划组织安排好课外国防教育活动。   (四)中心小学、初中都应配有军体教员(兼教体育课)。军体教员要了解解放军队列条令的内容,掌握队列训练的教学要求及方法,按条令要求组织相关活动。   (五)学校要积极与驻军、武警、公安、预备役部队、人武系统和其他军事部门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在他们的配合下,根据本地实际,利用节假日,以建立少年军校、举办军事夏令营等形式,让学生体验军事化生活、学习军事知识技能,培养良好的品质和作风。也可开展小警察、小消防队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机智勇敢的品德。   (六)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实施本纲要的细则,不断总结经验,使学校国防教育逐步形成制度。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山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国防教育实施意见》及《学校国防教育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国防教育实施意见》及《学校国防教育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的需要,也是学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的组成部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并从实际出发认真搞好。   二、山东省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制定的学生国防教育实施意见,重视结合课程教学和课外教育活动,因地制宜地进行,比较符合小学、初中的实际情况。既可以实 施有效的教育,又不增加学生课程负担,有利于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遍推广。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试点,并将实施方案和试点意见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三、大学、高级中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各地要在总结大、中学生军训练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抓好这项工作,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确定为军训试点的高级中学,应按照( 8 5 ) 教体字0 0 1 号《关于高等院校、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上好军事课、安排好集中训练,并结合有关课程和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各地在调整高级中学教学计划时,对这些中学的军训课应继续保留。其他高级中学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学生的国防教育。   附件:一、山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国防教育实施意见      二、学校国防教育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 山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国防教育实施意见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青少年进行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对于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树立为建设 祖国、保卫祖国而努力学习的正确学习目的,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教育目的   在小学、初中进行国防教育,目的是使学生逐步了解国防知识,培养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树立阶级分析观点和群众观点。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热爱中国人的思想感情,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四有”人才,打下良好基础。   二、教育原则   小学、初中学生国防教育,采取结合各科教学和有关课外活动,渗透国防教育的原则,不单独设立教材,不增加课时。   三、教育要点   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反对外来侵略的防卫观念;热爱人民解放军、敬慕英雄,崇勇习武的尚武观念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奉献精神;热爱人民,关心他人,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制,维护国家团结的观念;热爱传统文化,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阶级分析的观点。   四、教育内容   小学低年级   1 . 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在北京,认识国旗、国徽、会唱国歌。   2 . 了解国旗的意义,尊敬、爱护国旗,积极参加每周升旗仪式。   3 . 认识军旗,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诞生日,知道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领导和指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严明组织纪律性的人民军队。   4 . 认识党旗,知道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日。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   5 . 进行爱家庭、爱家乡、爱学校的教育,培养尊敬师长,热爱故乡的思想感情。   小学中年级   1 . 知道创建和领导过党、国家和军队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 家。   2 . 知道工人、农民、解放军战士、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都是人民。少年儿童是国家的小公民,公民有建设、保卫国家的义务。   3 . 懂得劳动人民创造了社会财富,要珍惜劳动果实,养成勤劳、朴素的习惯。   4 . 认识科学知识是实现四化的关键,学习科学家爱国求知、勇于创新,为国家多做贡献的精 神。   5 . 懂得热爱集体,维护集体利益,珍惜集体荣誉。以雷锋为榜样,尊老爱幼,关心他人,助人为乐。   小学高年级   1 . 知道我国是一个山河壮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台湾是祖国领土的一部分,一定要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2 . 了解我国历史上反抗外来侵略的正义斗争历史,增强民族自信心。   3 . 懂得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是革命先辈流血牺牲、长期奋斗得来的。 要提高警惕,防止国内外敌人的颠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巩固国防,保 卫社会主义制度。   4 . 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主人,肩负着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重任,要从小锻炼体魄,学好建设和保卫祖国的本领,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生。   初中一年级   1 . 进行国防历史教育。通过语文、历史、政治等课程的教学,渗透我国人民抗击外来侵略斗争历史的教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抗击日本侵略的斗争史教育。   2 . 进行国防地理教育。通过地理等课程教学,渗透国家领土、领海、领空知识教育,了解我国山河壮丽,物产丰富,从而增强热爱祖国山河、保卫祖国不受侵犯的思想感情。   3 . 进行国防体育教育。通过体育课教学,开展军事体育活动,强化队列训练,培养学生令行禁止的作风,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4 . 进行国防精神教育。通过语文、政治课教学,渗透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强精神的教育。   初中二年级   1 . 进行基本国防理论教育。通过政治课教学,渗透国防理论对国防建设指导作用的教育,了解国防理论的重要作用。   2 . 进行国防常识教育。通过有关课程的教学,了解基本军事常识,增强尚武精神。   3 . 进行国防精神教育。通过政治、语文等课程教学,渗透革命英雄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学生为国献身的大无畏精神。   4 . 进行国防体育教育。通过体育课教学,进行投掷、攀登、跨越等军事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勇敢顽强、坚韧不拔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精神。   初中三年级   1 . 进行国防法制教育。通过政治课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防法规,明确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   2 . 进行国防科技教育。通过数理化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防科技发展情况,为献身国防事业打好基础。   3 . 进行初步军事技能训练。通过军民共建活动,进行基本军事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军事生活,掌握一定基本军事技能,为高中阶段军事训练奠定基础。   4 . 进行国防义务教育。通过政治、公民课程教学,渗透国防义务教育,使学生了解公民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据分析统计,在小学所设学科中,能结合进行国防教育的篇目约占本科总篇目的比例为:语文10 % ,思想品德10 % ,历史8 % ,地理8 % ,自然3 % ,音乐 5 % ,体育10 % ,美术3 % 。在初中所设学科中,能结合进行国防教育的篇目课时,约占本学科总篇目总课时的比例为:语文21 % ,政治43.3 % ,历史60.9 % ,地理36.2 % , 数学9.72 % ,物理15.5 % ,化学11.5 % ,植物8.7 % ,英语10.5 % ,音乐25 % ,体育25 % ,美术10 %   五、教育方法   1 . 坚持结合各科教学,渗透国防教育的原则。特别在语文、政治( 思想品德) 、历史、地理、物理、化学、体育等学科的教学中,运用教材固有的思想性和知识性,渗透国防教育。要讲出国防教育的特点,防止牵强附会。   2 . 着眼学生特点,既注意教育的阶段性,又注意教育的连续性。要根据学生不同年级、不同接受能力,由浅入深,有的放失,前后衔接,突出重点进行教育。   3 . 坚持国防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团队活动,军民共建等活动多渠道向学生进行教育。   4 . 坚持教育内容的知识性、思想性和趣味性。多采用形象直观、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寓教于乐,增强教育效果。   六、教育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分工专人负责制定和落实各科渗透国防教育的实施计划安排。建立对教育效果的检查评估,通过考试,听取社会和家长的意见,考核学生的行为表现,组织实践活动等方法,考查教育效果。   课外国防教育活动参照表   时间 教育活动内容 目的要求   1月,拥军优属活动。通过要求学生为烈军属或驻军做一件好事,从而增强热爱戌边保国的军人及亲属的感情。   2月,寒假活动。新年春节期间,开展有益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军事体育活动和少年军校等,教育学生爱军习武。   3月,学习雷锋活动。学习雷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开展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活动,使学生养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风尚。   4月,清明节祭扫革命先烈 继承革命先烈遗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陵园活动激发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社会责任感。   5月,庆祝“五一”、 向工人阶级学习,向革命青年学习,继承和发扬“五四”节活动工人阶级的革命传统、“五四”革命传统,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奋斗。   6月,“六一”儿童节活动。教育学生幸福生活来之不易,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长大接好革命班。   7月,庆祝“七一”党的生日。通过教育,使学生加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活动新中国”的感情, 从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   8月,学军、庆“八一”。通过暑假组织军事夏令营、学习军事知识夏令营活动,了解军事生活,使学生爱军尚武,爱国求知。   9月,纪念“九一八”事变。让学生了解落后就要挨打的教训。日本在1931年发动了“九一八”事变,侵占了我国东北三省。   10月,庆祝国庆节活动。通过教育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为建设现代化国家、保卫社会主义 祖国努力学习,成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   11月,庆祝十月革命。使学生了解“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推翻了“三座大山”。   12月,纪念“一二九”运动。纪念1935年12月9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青年学生发动的抗日救国运动,使学生振奋民族精神,为国家振兴贡献力量。   说明 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教育活动可适当调整。 学校国防教育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   1990年6 月1 4 日为进一步总结交流学生军训工作经验,推动学校有计划地开展国防教育,国家教委学校体卫司于1990年5 月8 日至12 日在河南郑州召开了学校国防教育管理工作研讨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同志和国家教委学校体卫司司长宋尽贤同志参加了会议并讲了话。   一、总结交流了五年来的学生军训工作情况   与会代表认真总结了五年来以学生军训为主要形式的学校国防教育工作,一致认为,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实施国防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实践证明,通过军事训练,学生在政治思想上有提高,国防观念得到强化,增强了社会责任感,集体主义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有了明显的进步,同时对学校的管理工作也有促进。经过五年的实践,学生军训工作更加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军训所需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保障等条件也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学校国防教育向制度化方面过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各地情况不一,发展很不平衡,学生军训工作在前进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代表们指出,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逐步从制度上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研究讨论了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的总体设想   1985年以来的学生军训,其主要对象是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的学生,小学和初中学生如何进行国防教育,一些省进行了试点,取得了初步的经验。例如,山东省关于对初中和小学的学生采取结合各科教学和学生课外活动,实施国防教育的作法,学校反映很好。通过讨论,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初中、小学国防教育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山东省的作法既避免了增加学生负担,又使学生通过有关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受到了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是对九年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施国防教育的好办法。希望国家教委推广山东省的经验,把学校国防教育引向深入。   三、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   1 . 学校国防教育是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智力、体质和公民素质等方面的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改革学校教育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组成部分,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应在认真总结五年学生军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同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参考山东省的作法,逐步在初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试点,把学校国防教育工 作搞好。   2 . 学校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分层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结合课程教学和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采取现行学生军训的办法,开设军事课,并结合有关课程和活动,对学生实施国防教育。   3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领导。要为开展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保证等条件,积极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利于国防教育顺利进行。从事这项工作的专职干部,应全面掌握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指导工作的科学性。在新的历史时期学生国防教育是一项新的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要分类指导,认真抓点,总结经验,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收到实效。 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和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着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的目的是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的时间和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中进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其中集中军事训练不得少于7天,军事知识讲座包括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高技术战争等方面的内容。高中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三、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为保障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效果,除有条件的学校在学校组织学生军训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尽量利用社会实践基地、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集中军训。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加经费投入,筹建多种形式的学生军训基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司令部每年根据枪支弹药、靶场条件、保障能力安排部分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实弹射击。实弹射击场地由临近的军分区和武装部负责安排。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四、高级中学学生军训的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军事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做好学生军训工作。要充分认识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学生军训的顺利开展。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因地制宜地实施。学校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保证学生军训内容和时间的落实。 教育部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各有关军队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基本依据。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的落实。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2002年6月19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军事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军事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国防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二、课程目标   第二条:军事课程以国防教育为主线,通过军事课教学,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达到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的目的。   三、课程要求   第三条: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按照《大纲》组织实施军事课教学,严格考勤考核制度。   第四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在军事理论教学中,要掌握好深度和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中心的多媒体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时,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依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事素质。   四、课程内容   第六条:军事理论课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 军事理论课主要内容 教学目标 中 国 国 防 一、 中国国防概述 国防历史;主要启示 二、 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体系;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三、 国防建设 国防领导体制;国防建设成就;国防建设目标和政策 四、 我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民兵 了解我国国防的历史和现代化国防建设的现状,熟悉国防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国防动员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内容与要求,增强依法建设国防的观念 军 事 思 想 一、 军事思想概述 形成与发展;体系与内容;主要代表著作 二、 毛泽东军事思想 科学含义;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三、 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 科学含义;主要内容;地位作用 四、 江泽民论国防与军队建设 主要内容;指导作用 了解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初步掌握我军军事理论的主要内容,明确我军的性质、任务和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树立科学的战争观和方法论。 世 界 军 事 一、 战略环境概述 二、 国际战略格局 现状和特点;发展趋势 三、 我国周边安全环境 演变与现状;发展趋势;国家安全观 掌握战略基本理论,了解世界战略格局的概况,正确分析我国的周边环境,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军 事 高 技 术 一、 军事高技术概述 概念与分类;发展趋势;对现代作战的影响 二、 高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 制导技术; 隐身伪装技术; 侦察监视技术; 电子对抗; 航天技术; 自动化指挥技术 了解军事高技术概况,明确高技术对现代战争的影响。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激发学习科学技术的热情。 高 技 术 战 争 一、 高技术战争概述 演变历程;发展趋势 二、 高技术战争的特点 三、 高技术战争对国防建设的要求 了解高技术战争的特点,明确科技与战争的关系,树立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思想。   第七条: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内容 教学目标 解放 军条 令条 例教 育与 训练 一、《内务条令》教育 二、《纪律条令》教育 三、《队列条令》教育与训练 1.单个军人队列动作训练 2.分队队列动作训练 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顽强拼搏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养成良好的军人姿态。 轻 武 器 射 击 一、 武器常识 二、 简易射击学理 三、 射击动作和方法 四、 实弹射击 了解轻武器的战斗性能和基本的射击理论,掌握射击的动作要领,完成轻武器第一练习实弹射击。 战 术 一、 战斗类型和战斗样式 二、 战术基本原则 三、 单兵战术动作 了解战斗的基本类型和基本战斗样式,掌握战术基本原则,学会单兵战术的基本动作。 军事地形学 一、 地形对军队战斗行动的影响 二、 地形图基本知识 三、 现地使用地图 了解地形在战斗中的作用和影响,掌握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学会识图和用图。 综 合 训 练 一、 行军 二、 宿营 三、 野外生存 了解行军、宿营的基本程序、方法,培养野外生存能力。   五、课程建设   第八条:军事教师(包括军队派遣军官,下同)是完成军事课程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军事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军事教师。军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总参、总政有关规定编配派遣军官。   第九条:军事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开创科研教学新局面。   第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各有关大单位、省军区及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军事教师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及学历、学位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   第十一条:要建立军事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军事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事部门统一规划。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材要经过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要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鼓励使用优秀教材,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六、课程评价   第十三条:军事课课程评价包括学生学习效果、教师教学状况、课程建设以及学校对本课程的定位等方面。学生学习效果应包含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的评价,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进行。军事教师教学状况应包含教师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等,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应包含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经费保障以及课程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课程定位应包含课程指导思想、机构建制、保障措施等。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各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军事课程建设的评价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适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大纲》是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事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开展课程评估和教材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大纲》中涉及的军事技能应用训练内容,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本《大纲》自2002至2003学年起在全国施行。   第十八条:本《大纲》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体艺[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按照新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是高级中学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和开设军事理论讲座的基本理论依据。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合格兵员的重要措施。请按照大纲的要求,切实落实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推动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制订《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简称《大纲》,本《大纲》所称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军事训练是高级中学学生的必修内容,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纲》是高级中学组织和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教学、评估军事训练教学质量和督导军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依据。 一、教学目标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通过学生军事训练与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观念;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培养吃苦耐劳和艰苦朴素的作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教学课时分配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时间为7至14天。课时分配见下表。 军事训练教学课时分配表 内 容 课 时 集 中 训 练 国防法规 2 83 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 4 共同条令 51 轻武器射击 10 单兵战术 6 战伤救护 4 识图用图 6 知 识 讲 座 军事思想 3 15 军事科技 3 现代国防 3 国际战略环境 3 高技术战争 3 合 计 98 备 注 1、集中训练期间,早晚时间可用于内务整理、班会及军队歌曲的教唱。 2、此表按14天98个学时安排;安排不足14天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7个教学日。 3、学校和承训单位在施训中不得随意减少训练科目。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 集中训练: 科目一 国防法规 教学要求: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增强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教学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介 考查:提问或检查笔记 科目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 教学要求: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和光荣战斗历程,熟悉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传统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热爱人民军队的感情。 教学内容:1、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 2、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 5、拥政爱民、尊干爱兵的内外关系原则 6、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纪律 7、政治、军事、经济三大民主 8、压倒一切敌人、一切困难的革命英雄主义 9、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 考查:提问或检查笔记 科目三 共同条令 教学要求:了解《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熟悉《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内容,学会单兵队列动作,培养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举止和仪表。 教学内容:1、《内务条令》介绍 《内务条令》的作用和意义 内部关系 礼节 军容风纪 作息 日常制度 2、《纪律条令》教育 《纪律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纪律条令》基本内容 奖励 处分 3、《队列条令》教育训练 (1)《队列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2)立正、稍息、跨立、敬礼 (3)停止间转法 (4)行进与停止(齐步、跑步) (5)坐下、蹲下、起立 考核:采取单个或以班为单位考核的方法 科目四 轻武器射击 教学要求:了解轻武器战斗性能和轻武器射击学理基础知识,掌握验枪方法,学会半自动步枪对不动目标射击要领。 教学内容:1、轻武器常识 2、简易射击学理 3、验枪 4、半自动步枪对不动目标射击要领 5、靶场规则介绍 考核方法:以轻武器射击预习为基本要求,考核用检查镜。 具备射击条件的可进行实弹射击,考核100米固定胸环靶,5发子弹,中3发以上及格。 科目五 单兵战术 教学要求:了解战斗中可利用地形、地物的种类,掌握卧倒、起立和侧身低姿匍匐前进的动作要领。 教学内容:1、战斗中地形地物利用 2、卧倒、起立 3、侧身低姿匍匐前进 考查:以班为单位进行,侧身低姿匍匐前进10米,20秒完成。 科目六 战伤救护 教学要求:了解战伤救护的作用,熟悉战伤救护的种类,学会救治伤员以及自救的几种方法。 教学内容:战伤救护的作用及种类;包扎、止血、固定、搬运、人工呼吸。 考查:检测操作要领掌握情况 科目七 识图用图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学会按图行进的基本要领和方法。 教学内容:1、识图用图基本常识 2、地形图判读 3、按图行进 考查:基础知识课堂检测 知识讲座 科目一 军事思想 教学要求:了解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及对军事实践的指导作用,树立科学的战争观和方法论。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二 军事科技 教学要求:了解军事技术的分类,发展趋势及对现代作战的影响,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激发学习科学技术的热情。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三 现代国防 教学要求:了解新中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国防领导体制及国防政策,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树立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思想。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四 国际战略环境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战略环境的概况及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历史和现状,认清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复杂性,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五 高技术战争 教学要求:了解高技术战争的演变历程、发展趋势及特点,认识科技与战争的关系,增强打赢高技术战争的信心。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四、教学考核与评估 学生军事训练与教学的成绩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学生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参加训练时态度与表现,作为对学生军事训练成绩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军事训练成绩根据提问、笔试和观察学生的训练状况,以及参考学生自我评价和同学间互相评价的意见来综合评定学生军训成绩。学生军事训练成绩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报考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 (三)军事训练教学的评估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评估方案,适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充分发挥教育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五、教学要求 (一)加强训练教学领导。学校要重视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并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不断充实和加强教学力量。要搞好军事训练教学保障,落实训练教学经费,切实完善训练教学设施,要定期分析训练教学形势,及时解决训练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认真总结交流训练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训练教学质量。 (二)重视训练教学改革。学校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研究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的有效教学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和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不断研究改进训练教学方法。提倡由浅入深,启发式,诱导式、示范式的教学形式。要广泛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增强训练教学效果。要积极开展训练教学、学术研究和交流,不断推进训练教学改革的深化。 (三)坚持科学施教。学校要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训练教学,不得随意变动训练教学内容和时间。要贯彻循序渐进、精讲多练的训练教学原则。要注意搞好各科目之间的衔接,室内室外课、训练课与理论讲解课要穿插进行,合理搭配。要针对不同对象合理编组,因人施教,努力提高整体训练教学水平,要通过组织军事知识竞赛、参观军营等活动,丰富学生军训生活,增强军训效果。 (四)建立训练教学安全保障制度。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建立有效的训练教学安全制度。对训练教学的各个环节做出规定;对训练枪支、器材、场地使用管理问题予以明确;对参训学生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在训练教学中,要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严防人员伤亡和器材丢失、损坏等训练事故的发生。 高校国防教育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注重在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至今已走过50年艰难而曲折的历程。在前30多年间,主要是与国际、国内的形势紧紧联系在一起,教育的内容、形式、手段等不断变化和发展。自80年代中期开始,以贯彻新的《兵役法》为契机,全面总结过去几十年中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使我国高校的国防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回顾过去50年我国高校国防教育工作,大致可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4)主要是开展抗美援朝教育,号召学生积极参加军事干校。1950年10月2日,党中央作出了出兵朝鲜、抗美援朝的重大决策。与此同时,一个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为中心内容的群众性国防教育运动在全国迅速展开。作为广大热血青年聚集地的高等学校,国防教育更是深入人心。据1950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截止11月下旬,“学校抗美援朝宣传运动达到高潮。”仅11月19日星期日这一天,北京数十所学校“纷纷出动,在内城、外城广泛开展活动。”通过广泛的教育和宣传,人们对“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认识更加清楚,国防观念明显提高。”   1950年1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招收青年学生青年工人参加各种军事干部学校的联合决定》公布后,全国各高等学校的学生积极响应。据1950年12月4日《人民日报》报道:“北京市高校大中学生热烈要求参加军事干部学校。清华大学已有700多人决心参加。”1951年1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响应祖国号召加强国防建设,二十五万青年报名参加军校”。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6月24日再一次作出了“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收学生的决定”,随后,团中央、全国学生联合会也于260发表了“告全国学生及共青团员书”号召广大青年学生和团员积极参加军事干校,投身国防事业。在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各高等学校开展的国防教育,仍然以宣传抗美援朝,号召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军事干部学校,为加强我国的国防建设而作出贡献为主题。   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年学生,始终把志愿军作为心中最可爱的人。拥护解放军,积极参加国防建设成为青年学生的自觉行动。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的高校国防教育,不仅广泛且深入人心,教育的成效也十分显著。   第二阶段(1955-1957)主要是按照《兵役法》的规定,首次实施学生军训试点。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国家全面转入经济建设,但党和政府仍十分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的国防教育。1955年1月4日,《人民日报》以“向人民群众经常进行国防教育”为题发表社论,强调要组织青年学生“在暑期试办军事训练和探险旅行,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国防体育活动,使我国人民特别是我国青年不只是具有高度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气概,而且具有健康强壮的体魄和初步军事知识,成为优秀的全面发展的公民。”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进行了审议,并通过实施。这部《兵役法》第八章第54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校内受军事训练,并且准备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和准备担任尉官职务。”为了贯彻《兵役法》,国防部和高教部首先于1955年冬,在北京体育学院和北京钢铁学院进行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初步经验后,国防部和高教部正式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1956年秋季高等学校军事训练问题的联合请求报告》。10月1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1956年秋季在北京石油学院等16所高校中开展军事训练。10月25日,高教部即向相关高校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军训几个问题的通知》。 (待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的意见 教体艺厅[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的必修课程。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教体艺[2003]8号)要求,到2005年全国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都要开展学生军训和开设军事理论课。为加强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和健全军事理论课教学机构   国办发[2001]48号文件明确指出:“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36学时”。军事课教学在普通高等学校是一门全新的课程,任务繁重、教学工作基础相对薄弱,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要加强对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和领导,设立军事教学机构(军事教研室),并确定一位校级领导负责。   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兼结合的军事教师队伍是搞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教育的重要保证。学校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工作量配备军事教师。   要拓宽军事教师的来源渠道,尽快配备军事教师。在依靠多渠道培养专业军事教师的同时,可从学校其它专业教师或毕业生中选配热爱军事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后担任军事教师。选聘专职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职务评聘纳入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渠道,实行规范化管理。   加强高等学校军事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位层次和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进修,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三、大力推进军事课课程建设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保证教学内容和学时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努力构建与21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高等学校军事课课程体系。   积极鼓励和支持军事课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及时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不断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推动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各地和各高校要加强教材的选用把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军事理论课教材进行评审,并选出优秀教材供各地、各高校选用。教材具体评审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保证军事课的正常开展   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安排相应的教室和活动场地,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高等学校保管的军训枪支和其他武器装备,要严格按照军事部门的规定管理,确保安全。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研制开发军事课教学软件,实施多媒体教学增强教学效果。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络系统,构建国防教育平台。拓宽军事课教学途径,增强军事课教学的辐射力和感染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 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军队院校:   为了解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情况,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04年4月下旬开始,用20天时间,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为省)的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58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19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7所军队院校、5个学生军训基地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学生军训工作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呈现出良好势头。主要特点是:   (一)各级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军地各级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贯彻《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和人才战略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学生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进行了部署,制定了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数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省长、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副司令员任正副组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协调学生军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数市(地)和开展学生军训的高校也成立了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体系。北京、山西、上海、广东、湖北等省还以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名义下发了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顺利开展。辽宁、天津、内蒙古、江苏、重庆等省(直辖市)军地主要领导对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大事、难事亲自过问,亲自协调解决,还经常深入学生军训工作一线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兰州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建设一流大学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些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组织规范,效果明显。   (二)建立工作机构,军地齐抓共管。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多数省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人员;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都成立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多数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军训日常工作,为高校协调落实派遣军官、帮训部队、训练场地和枪支弹药。军地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了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福建、湖南、重庆等省(直辖市)军地学生军训业务部门合署办工,形成了军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为适应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多数学校采取武装部与学生处或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部分学校单独设立了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日常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等高校武装部积极协调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较好地落实了派遣军官的有关待遇,为派遣军官解决了教学、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开展军训的高中也明确了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学生军训工作。   (三)纳入教学体系,学生军训步入正规。开展军训的高校多数将学生军训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按照课程建设的要求,实行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多数学校能够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贵州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和北京市八一中学、重庆市凤鸣山中学、南昌市洪都中学等学校还积极尝试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研究和实践,组织编写教材,制作教学课件,取得了一批教学科研成果,促进了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   为促进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多数学校还制定了《学生军训守则》、《军事课教学实施方案》、《学生军训考核标准》、《学生军训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中的思想工作、日常管理、教学保障、安全防事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为搞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多数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实施训练前都制定了周密的训练、保障计划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参照部队的编成,成立学生军训团,加强了军事技能训练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了军训期间实弹射击、野营拉练、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杜绝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遣军官的作用。开展军训的高校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的总体发展规划,部分高校已配备了3-5名军事教师,并评聘了高级和中级职称。为了尽快配备高校军事教师,提高军事教师的素质,满足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在6所高校开设了高校军事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一些省还组织高校和高中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军事素质和任教能力。   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承担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有关军队院校,按照总参、总政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派遣军官的选拔、培训、教学和任教能力等环节,使这支队伍的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国防大学、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重庆通信学院、沈阳炮兵学院、空军指挥学院、海军指挥学院、南昌陆军学院等院校严格选派了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教员到高校担负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教学效果,受到了学校师生的好评。沈阳、南京军区和部分省军区采取办班培训、送军地院校深造等办法,加强对派遣军官的培养,提高了派遣军官的素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有关军队院校把派遣军官管理纳入干部整体管理范畴,定期考核,量才使用。沈阳、北京军区根据总参、总政的有关规定为部分派遣军官改套了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了教学骨干,保证了派遣军官队伍的稳定。部分省军区对不能胜任军事理论课教学的派遣军官进行了及时调整。   (五)加大经费投入,努力保证学生军训正常开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采取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总定额的办法,解决学生军训所需经费。贵州省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投入100余万元,为高校军事教研室配备了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部分省还拨出专项经费,新建或扩建学生军训基地,推进学生军训向基地化训练方向发展。辽宁省已规划建设4个学生军训基地,所需建设经费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北京市投资2亿多元,用于新建、改建、扩建7个学生军训基地;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近3亿元,用于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和训练、教学设施的完善配套,目前已有34个训练基地具有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能力;上海市投资13亿元,建成了集科技、国防教育、学生军训于一体的东方绿舟国防教育基地。   (六)军训效果明显,各界反应良好。学生通过军训,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国防观念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得到强化,组织性、纪律性不断加强,意志品质受到磨炼,吃苦耐劳精神和艰苦朴素的作风得到弘扬,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生们普遍反映,军训是自己一生中最难忘的经历,不仅磨炼了意志,提高了自理能力,增强了战胜困难的勇气,而且了解了军队和军人,树立了热爱祖国、献身国防的志向。学生军训工作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赢得了学校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政治、国防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展学生军训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好事,其育人功能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形势是好的,但发展还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高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好于高中,省会城市好于中小城市,原军训试点学校好于新开训的学校。目前,学生军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有些领导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站在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高度来重视和抓好学生军训,只是把它作为一般性活动来搞,有的甚至把它看成是一种负担,有的单位过多强调开展军训的困难和客观原因,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领导不力。二是机构和人员不够落实。有的省教育行政部门由于编制紧张,没有确定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能集中精力对学生军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上比较被动。个别军区虽设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但未配备工作人员;部分省军区没有按要求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司令部,而是设在动员处或作训处。由于省军区动员处、作训处本身的业务工作非常繁重,无力承担学生军训的组织计划、协调联系、检查指导等任务。有的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参谋人员,经常被抽调去做其它工作,不能用主要精力从事学生军训工作。三是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目前,高校专职军事教师和高中兼职军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整体教学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有的省军区和军队院校没有按编制员额配齐派遣军官,甚至将派遣军官员额挪用;少数派遣军官还存在学历不高,教学能力不强等问题,制约了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四是军事理论课教学不够规范。部分高校和高中没有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学生军训,存在“重技能训练、轻理论教学”的现象。有的高校没有把军事理论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达不到36学时的标准;有的高校没有把军事理论课作为一门课程进行管理,用军事讲座代替军事理论课教学,教学质量不高,效果不好。部分高中没有按照要求开设军事知识讲座。五是学生军训保障不够有力。学生军训经费是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保障。从检查的情况看,中央部委属高校落实相对较好,省属高校落实不够好,多数高中难以落实。为解决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场地不足的问题,部分省虽已新建、扩建了一些学生军训基地,但因经费投入有限,学生军训基地数量和规模还不能适应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需求。   三、对学生军训工作的几点要求   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师资配备、派遣军官管理和训练保障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军地各级要继续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把学生军训工作抓紧抓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宣传力度。军地各级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军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法律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从为国家和国防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重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目的意义、地位作用等内容,营造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工作的良好氛围。2005年是学生军训工作开展20周年,军地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表彰宣传一批典型,总结推广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指导学校开展一些有意义的纪念活动,比如阅兵式、分列式、军训知识竞赛、军事比武、演讲等,进一步扩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影响,推动学生军训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的力度。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组织协调难度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明确学生军训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固定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工作,以适应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新形势。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设立,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动员(军务动员)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独立办公。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配备2-3人,所需员额从派遣军官员额中调整解决。高校根据人武、兵役、人防和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应设立武装部。武装部可单独设立,也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武装部的人员配备,由高校根据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自行确定。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高校武装部是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作的谋划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大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的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开展军训的高校、高中,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学生军训的工作联系、评教评学、安全防事故、派遣军官管理、武器管理使用、监督检查、训练保障等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制定学生军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确保将学生军训列入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生军训人数、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   (四)加大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根本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军事教师的配备原则、选配标准、培训方式、考评办法、管理使用等问题。高校要按有关要求设军事教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教师配备的规定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实际需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培训好,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当前,多数高校配备的军事教师人数有限,仍不具备承担全部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能力。这些高校要在充分发挥派遣军官教学骨干作用的基础上,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专职教师的配备,解决好军事教师人数少与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重的矛盾,以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   派遣军官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一支骨干力量。军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派遣军官的配备,没有按照编制配齐的,要抓紧时间配齐,同时要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切实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较好,学历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遣军官队伍的结构,提高派遣军官队伍的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派遣军官的培训,重点是要搞好本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任教。要加强派遣军官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把派遣军官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定期考核,对在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该奖励的要奖励,该使用的要使用,对不适应教学任务的或占用派遣军官编制从事其他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要进一步加大派遣军官教育的力度,把经常性思想工作与主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对个别优秀且达到编制职务最高等级的,要适时根据标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2005年底以前,派遣军官配备的数量要达到编制数的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要达到85%以上。   (五)加大学生军训工作保障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逐步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投入。高校和高中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到学生军训的特殊性,解决好学生军训所需的经费,确保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省和省辖市,根据学生军训任务的需要,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学生军训基地,逐步改善学生军训条件,实现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基地化。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省人武学校,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切实保障好学生军训枪支、弹药,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军训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学生军训枪支的技术状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要进行维修,不堪用的要进行更换。军训期间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能进行实弹射击。高校和高中,要按照民兵武器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训练枪支的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和管理人员住库值班制度;武器库(室)建设要符合民兵武器管理的安全规定,严防学生军训枪支丢失、被抢、被盗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部属高等学校:   近期,学生军训过程中先后出现学生伤亡事故,反映学生军训安全工作存在漏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防止学生军训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军训期间人员、武器等其它方面的安全,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学生军训期间有关安全防事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生军事训练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是学生军训的重要环节,是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参训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学生军训中安全防事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学校在军训中要成立安全防事故组织机构,并有一名学校领导分工负责。各级教育部门和参训学校领导要深入基层,对学生军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实施全程督促检查,对军训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切实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二、搞好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制度。各级教育部门和参训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要制定并落实学生军训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制度和规定,对参加军训的人员必须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在军训期间要根据训练科目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把安全防事故教育和措施贯穿军训的全过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学校在军训前要制定安全预案,对各类安全问题要有应急措施。   三、加强枪支、弹药及实弹射击的管理,严防枪支、弹药丢失及伤亡事故发生。学校在保管枪支弹药期间,要按照部队条令条例的要求使用和管理武器,对枪支弹药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控,严防枪支弹药丢失。学校武器库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军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在实弹射击中,要严格按照军事部门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实弹射击场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军事部门的认可,达不到要求的严禁进行实弹射击。   四、加强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及其它安全防事故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参训学校在组织学生军训的过程中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安全措施。要对参加军训全体人员进行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及其它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参训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在军训中要做到科学施训,做到合理安排、劳逸结合。遇有炎热天气要适当调整军训的时间、科目和训练强度,并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避免学生中暑。要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对身体不适的学生可减免训练科目和内容。如发生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及其它安全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全力组织救治。   五、要建立健全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及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六、各地教育部门要把学生军训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作为评估学校军训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积极总结推广军训中安全防事故的制度和做法。对制度健全,措施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或表彰。对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对因措施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和开展学生军训的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学校的军训安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完善制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学生军训期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使学生军训工作正常开展。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体艺[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各有关军队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将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全面开展。为做好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国防和军队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后备兵员,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研究各地学生军训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了《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附件: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三年五月   附件: 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   新世纪之初,我国学生军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新的形势对学生军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是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推动全国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的实际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通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目前,全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225所,年招生人数268万余人;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下同)28696所,年招生人数891万余人。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2003年前,全国已在300余所高等学校、7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66万余人、217万余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2003年,全国计划在6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14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31万余人、434万余人。   2004年,全国计划在9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21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97万余人、651万余人。   2005年,全国基本实现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即凡有条件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   为促进本规划的落实,在“十五”期间,国家将对各地开展学生军训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全部开展之后,国家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军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学生军训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学生军训质量的根本措施。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军事课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一支自配军事教师与军队派遣军官相结合、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军事教师。   1.派遣军官的选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派遣军官是军事课教学骨干,应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军人形象。派遣军官的管理,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享有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管理,享受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待遇。   2.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配备,要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课教学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选配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军事教师培养计划,力争在开展学生军训三年内基本解决军事教师不足的问题。   3.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培养,要利用现有相关专业招收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或举办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班,培养高层次军事教师;同时,要充分依靠军队院校的专业优势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军事教师。三年内具有硕士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要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课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4.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职称评聘,要纳入高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军事课的课程发展需要,评聘一定比例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力争在2005年前使具有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达到相应的比例。要培养出一批高校军事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教师骨干队伍。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军事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给予足够的关注。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   6.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主要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学校要选择热爱国防教育工作的老师兼任军事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有组织地对高级中学军事教师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同时,要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军事课的教学力量。   四、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要大力推进军事课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力争从教学内容和形式上适应青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适应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军事理论教学,要在按大纲施教的基础上,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要积极采取现代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军事技能教学,要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和专业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规范军事训练科目和标准。学生军训要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评估,以增强军事课教学的严肃性。   要加强军事理论课学术研究,充分发挥广大军事课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军事课教师多渠道自筹经费,申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的科研课题。要及时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有效地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国家每两年举办一次军事理论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也应定期举办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要结合军事课程的特点开展国际交流。国际交流包括参观考察、学术研讨等,可采取官方和民间等多种渠道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积极建立交流渠道。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作用,获取国外学校军事理论课程新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各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   军事课教学是一个全新的课程,要大胆探索和勇于实践,要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二十一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体系。要加大军事课的改革力度,使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时代特征。军事课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五、经费与训练保障   学生军训经费是学校实施军事课教学的重要保障。中央部委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学生军训属于国家行为,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由政府来负担。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军事课教学的特殊性,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军事课教学的正常开展。   学生军训所需训练枪支,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训练枪支配发学校前,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军事训练枪支的配备,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安排。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普通高等学校应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为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或由当地军分区(人武部)代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帮训战士,由学校提出计划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应急作战部队一般不担负学生军训任务。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战士。派出前,派出单位要组织教学法集训,明确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   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学生军训基地和完善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大中城市应争取在2005年前,建立2个以上的较大型的学生军训基地。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六、组织实施与要求   学生军训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新的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学生军训的重要性,把学生军训工作做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把学生军训做为一项利国、强军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切实担当起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把学生军训工作搞好。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切实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的建设。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检查和评估力度。各地在2003年年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学生军训教学评估标准》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评估标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验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强调“过廉年” 严格行政审批管理 2007-01-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月24日常务会议精神,教育部召开了党组会议和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要求教育部党组成员和部直属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和改进作风,春节期间不吃请、不收礼,“过廉年”;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对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一次自查,党组要专门听取汇报,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严格管理,规范程序,服务基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强调,教育部直属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办、国办、中纪委、中组部有关通知和温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要从国务院通报的案件中汲取教训,领导干部要有理想、慎用权、常修身,坚决杜绝吃请收礼,加强廉洁自律。她要求部直属机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落实责任制,严格审批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做到程序严密、制约有效、公开透明。   同时,教育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加强教育系统廉洁自律的紧急通知》,重申了五条禁令,即严禁用公款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相互走访;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形式收钱敛财;严禁违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资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福利。文件公布了举报电话,欢迎监督。 强化监督检查整体推进反腐倡廉与教育管理工作 2007-01-23   1月18日至20日,教育部党组在海南召开2007年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总结2006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2007年工作任务。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中提出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和干部监督的范围。周济要求,教育纪检监察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是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是对构建和谐校园的监督检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四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监督检查,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五是对高校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有章不循、有规不依、资金安全发生问题。周济强调,加强管理、从严治教是当务之急。教育系统各级党委、行政和纪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加强管理统筹安排、相互协调、整体推进,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责任制的落实,狠抓制度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制度,以良好的作风,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做了工作报告。她要求,2007年教育纪检监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抓紧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推动廉政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重点抓好六项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促进教育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全面推进青少年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化改革,创新制度,拓展源头治理领域。她强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慎之又慎、深之又深、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以良好的风气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007-01-22   1月11日下午,教育部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在讲话中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直属机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良好的风气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周济指出,要紧密结合教育的实际,认真对照检查,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干部考核和干部监督的范围。部党组将由袁贵仁同志牵头,建立由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和驻部纪检组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研究加强直属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1月18-19日,部党组还将召开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总结2006年教育系统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07的任务,对教育系统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周济强调,部党组成员和直属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中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起表率和示范作用,同时还要抓好分管部门及其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发挥领导和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业务工作之中,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周济同志还就节日期间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再次重申和强调了有关要求。   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和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分别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在京部党组成员,直属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以及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书记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07-01-31   1月25日,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联合召开“全国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陈至立指出,治理教育乱收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学校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正在形成,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陈至立强调,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任务仍然很重,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行为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还很突出,群众反映仍比较强烈。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力争取得新成效。一要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做好今年春季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工作,使农村适龄少年儿童义务教育“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得到解决,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要确保财政拨款按时足额到位,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二要大力推进公共教育协调发展特别是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决和规范城市择校收费问题。三要加强管理、从严治教,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四要在预防和教育上下功夫,扎实推进全国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创建活动。五要狠抓落实,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屈万祥代表部际联席会议回顾总结了2006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情况,对2007年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教育部部长周济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对本系统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了要求;湖北省、天津市和辽宁省沈阳市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好做法。 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教党[2005]15号   为加强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教育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部党组全面负责,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组书记对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研究提出和完善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机制的政策与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领导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强化公务员廉洁从政意识,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为基层和学校服务;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规定,落实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教育部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司局组织实施;   (六)根据纠风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提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七)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八)支持驻教育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接受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的监督。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设立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部党组书记、部长担任,副组长由部党组副书记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司,财务司,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领导干部组成。驻部纪检组组长协助部党组书记、部长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廉政办),教育部党组委托驻部纪检组牵头负责廉政办日常工作,实行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即: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招生考试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第六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干部、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纠正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每年底向主管部领导和部廉政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负责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负责或受主管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八)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依据职责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向本单位领导和部廉政办负责。   第七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内容: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教育部党组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部党组报告一次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   (三)对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分析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协助部党组定期向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协助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执纪办案,负责教育部直属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教育部直属机关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报部党组审议;   (八)负责教育部党组、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分工   第八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办公厅负责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负责礼品登记和上交管理等项工作;   (二)人事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登记等项工作;   (三)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会同办公厅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规定,并负责具体落实;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压缩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负责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五)财务司会同办公厅负责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小金库”、清理银行账号、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工作;   (六)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办公厅负责了解、报告高等学校的重大突发性政治事件等工作,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重大事件,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配合,互通情况,分别向上级领导机关呈报;   (七)财务司、基础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驻部监察局负责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八)人事司负责协助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落实“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查办涉及领导干部案件的规定;   (九)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落实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规定。   第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时,将按内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职、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十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助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协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协助开展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检查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制追究   第十一条 部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部属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和处级以上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和廉政办,人事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人事司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人事司在上报党组任命司局级干部职务之前,要事先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在安排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部党组或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社团),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教党【2005】20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直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推动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 贯彻《实施纲要》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坚持为民、务实、公正、清廉,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建立有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   2、工作原则   (1)按照《实施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从教育系统实际出发,总结多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制定可行、管用、便于操作的具体意见。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优化教育发展和育人环境。   (3)坚持与时俱进,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构建现代化教育体系相协调,以改革促进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各方面制度创新为重点,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要求,提出近三年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任务,规划今后若干年反腐倡廉工作。   (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运用党的反腐倡廉基本经验,加强研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教育系统出现的反腐倡廉新情况,把握规律性,解决新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有前瞻性、创造性、实效性。   3、主要目标   ——2005年至2007年,贯彻责任制,落实本《意见》,初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构建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强化惩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按照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求,初步构建有教育系统特点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   ——2015年,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相适应,反腐倡廉制度较完备,监控、预警、防范、惩治相协调,各方面都较成熟的惩防体系。   二、 加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基础   4、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坚持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优良传统作风以及法律纪律、从政道德教育。2005年,在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突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教育。2005 年起,进一步认真落实部党组《关于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意见》,促进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培训学习中心,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培训学习内容。   ——加强部党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2005年起,结合学习贯彻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部党组每年安排两次以上反腐倡廉内容的学习研究会,每年召开一次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廉政会议。   ——重视直属机关司局级、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2005年起,部党组每年对直属机关、直属高校新任司局(校)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廉政教育,签订廉政承诺书。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和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学习。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在本校、本单位讲一次廉政内容的党课。要把反腐倡廉作为部机关、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驻外教育机构四支干部队伍教育的重要内容。   ——重视对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2005年,在制定《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时,统筹规划未来五年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2006年组织编写适合教育系统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读本。   5、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牵头落实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   ——认真抓好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促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与学校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反腐倡廉教育融合互动。2005年,教育部修订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5年至2007年,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以廉洁教育促进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诚实守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直属高校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以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党员干部,形成党政齐抓,思想宣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等部门共管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重视廉政文化和廉政理论研究。   ——加强与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协调,牵头做好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面向全体大中小学生,以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主要内容,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和成长成才规律,让廉洁教育进课堂、进校园、进学生头脑。2005年,下发《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至2006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陕西以及太原、南京、广州、深圳等10省市大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试点;2007年,在全国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 2010年,基本形成比较完整规范的青少年廉洁教育体系。   三、 健全制度,依法从严治教、规范管理   6、规范决策行为   ——完善部党组和部长办公会议决策规则和程序。落实《教育部工作规则》,坚持并完善党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有关人事问题和党组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及重要问题都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决定干部任免实行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进一步完善部长办公会、部长专题办公会会议制度。重视完善各司局提交决策事项的事前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   ——完善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决策制度。2005年,出台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2006年,研究制定《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凡涉及改革发展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完善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党内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决策评估以及实行公示和听证等制度。   7、规范行政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2005年起,部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教育部工作规则》,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按照《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做好“五修四立”等教育立法工作,全面清理、修订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符合实践需要的部门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规章,争取2010年形成较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促进部机关职能转变。2005年起,部机关要围绕全面履行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规范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监督指导的职能,重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教育系统秩序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部机关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促进政务、校务公开。2005年起,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加强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广泛深入地推行校务公开。   ——深化教育行政许可改革。2005年起,在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目、防止反弹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坚持权力与责任挂钩、与主体利益脱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规范部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公职人员行为。2005年至2006年,直属机关要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直属高校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根据《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公务员法》,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制定部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公职人员非职务行为具体规定和直属高校公职人员公务行为具体规定。直属高校要认真落实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不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设备、教材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人员聘任、招生录取等工作。   8、规范办学行为   ——整顿学校办学秩序。2005年至2007年,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依法治教,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职能司局要加强调控和管理,依法规范异地办学、网络学院、独立学院、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普通高校专升本等办学行为,加强对各类办班管理。   ——加强招生考试管理。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出发,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2005年起,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实现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落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健全完善命题、考务组织与管理的有关制度,与其他部委协调配合,加大综合整治国家教育考试环境力度;规范招生调整计划的使用;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巡视和监督检查,实施“三项重点治理”,即打击并杜绝违规录取、中介诈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   ——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2005年,认真贯彻《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全面推行“一费制”。2005年起,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积极探索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办法。完善普通公办高中择校招生“三限”政策。继续稳定公办高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加强学术规范制度建设。2005年至2007年,教育部出台《国家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评价办法(试行)》、《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加强学术诚信机制建设,制止学术造假行为。   9、规范干部人事管理   ——深化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改革。2005年至2007年,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选举、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坚持部机关、直属单位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副司级领导干部。完善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前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制度。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实行领导职务任职回避、领导干部任期制、辞职等制度。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干部轮岗交流有关规定。   ——重视驻外教育干部队伍建设。2005年至2006年,修订下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教育驻外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关于加强驻外教育处组参赞负责制的有关规定》。   ——深化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2005年至2006年,制定教育部《关于深化直属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同中编办、财政部研究制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深化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兼职、公务出国(境)等事项的管理。   10、加强财务、基建、物资采购与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管理   ——规范财务管理。从2005年起,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禁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进行股票、风险性债券以及其他违规对外投资,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清理“小金库”。认真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年至2007年,全面推行对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推行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   ——规范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管理。2005年至2006年,进一步加大调控和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抓好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工作,预防并坚决制止干预招标、规避招标等问题发生。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集中采购的规定,探索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管办法。改革中小学教材选用招标和高校教学图书采购管理办法。   ——规范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管理。2005年至2006年,制定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促进高校产业规范化管理。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理顺关系,强化管理。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组部等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四、 强化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11、强化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部党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2005年起,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部党组整改方案》,健全党组成员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参加2个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完善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如实反馈给党组成员,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针对群众反映和民主生活会查找出来的问题,切实整改。坚持党组成员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开展谈心活动。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切实减少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部党组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党组成员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党组成员出差出访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减轻基层负担。认真贯彻《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督促分管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部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接受驻部纪检组的监督;支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研究制定对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的有关办法。   ——加强对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2005年至2007年,坚持完善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探索建立领导班子结构配置中权力分解、有效制约的机制,属于相互制约的权力不能由一个人、一个部门单独承担。坚持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视对述职述廉程序监督和民主测评结果运用。坚持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以及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和人事司负责人同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等制度。坚持完善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民主生活会、“一把手”同班子成员谈话等制度,加强对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指导。制定《直属高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探索建立直属高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探索开展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加大对领导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央纪委“五不许”和教育部党组“六不准”规定的监督检查。   12、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加强对部机关职能司局行使权力的监督。2005年至2007年,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畅通各类监督主体监督渠道,完善对部机关各级公务员履行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监督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和完善对教育专项资金拨付、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民办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独立学院审批、招生计划及建设工程安排、国家级示范职业技术院校评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批的监督,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立项、人才计划、教学科研成果及教师奖励、教学评估、教材评审等结果公示和其他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重点部位的监督。2005年至2007年,完善对人、财、物管理部门的监督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运营、建设工程立项、职务职称评聘以及招生、考试、收费、文凭发放等制度的监督;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校办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监管;完善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建设,加强对直属高校大额度资金流动的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规范学校权力的运行。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关系,规范学校与举办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学校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13、强化行政监督   ——加强直属机关行政监督。2005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处理机制和纠正直属机关行政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机制。建立完善教育部重要决策落实督办制度。加强对社团的引导、规范和管理。   ——加强直属高校内部行政监管。2005年至2007年,深化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高校对所属院系、单位的上下级管理机制和权力系统之间的横向制约机制的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和规范、民主、公开、透明的处理程序。2006年,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内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内部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14、强化民主监督   直属机关、直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坚持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机制,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05年至2007年,坚持完善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制度。健全完善直属高校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离退休干部、特邀监督(察)员等实施监督的机制。重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认真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2006年制定教育部《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机制。   15、强化监督工作有效性   2005年至2007年,进一步坚持完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与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厅、人事司研究部署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人事司研究直属机关、驻外机构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人事司、直属办研究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财务司、基础司、督导办等研究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联席会议制度,与学生司、考试中心等研究纠正考试招生不正之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整合监督资源,及时沟通监督信息,形成监督合力,运用监督成果。加强事前、事中监督。   五、 依法办案,强化惩处和责任追究   16、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办发生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不许”以及“六不准”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直属高校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财务管理、考试招生、人员调动、文凭发放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纪检监察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2005年,建立与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坚决惩治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协调工作机制。   17、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直属机关、直属高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健全办案程序,严格案件审理,严明办案纪律,确保办案质量;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注意保护举报人;为一些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是非,支持他们大胆工作。2005年至2007年,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和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学术自律组织在行为认定和处理中的作用,探索完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党纪政纪的处理办法。   18、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进一步完善直属机关、直属高校案件通报制度,加强警示教育。2005年,建立完善直属机关、直属高校“一案两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查处一起大案要案,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分析发案原因,通过《监察建议》对发案单位提出建章立制的整改建议,堵塞管理和监督上的漏洞。   六、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9、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健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领导体制   ——部党组对教育部及所属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一起规划。2005年至2006年,在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编制《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安排每年工作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其中,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2005年,建立健全部党组成员听取分管司局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制度。   ——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抓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任务分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   ——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党委对本校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齐抓共管,列入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和总体发展规划;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负责;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责任,提供经费保证,建立督查机制,及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5年至2006年,直属高校要建立一级抓一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制度;把落实《实施纲要》情况作为责任制检查内容,列为考核奖惩标准。   20、把职能部门主导作用与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结合起来,形成工作上相互配合、制度上相互衔接、措施上相互配套的工作局面   ——部机关各司局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任务融入业务工作中,一手抓业务,一手抓廉政建设。   ——直属机关、直属高校的纪检部门要协助党政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有关工作的细化,协调抓好任务分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直属机关、直属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2005年11月底前,直属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任务分解表》 附件: 1.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的任务分解表》.doc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    教监厅[2004]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落实教育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部党组对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部党组书记负总责,部党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工作各负其责。   第二条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党组及其成员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第三条 部党组书记对部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担任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召开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   (二)将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部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部署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   (三)组织、督促部党组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团结、带领部党组其他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四)监督部党组其他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了解和听取他们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六)发现部党组其他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四条 部党组其他成员向党组书记负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执行和遵守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落实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三)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了解和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四)支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根据部党组的安排和要求,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重要内容;发现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六)担任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党组成员,协助组长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实行部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   部党组书记应与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其他成员应向党组书记或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书记可与驻部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向部党组其他成员沟通情况。   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六条 实行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一)部党组书记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部党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向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三)部党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述职述廉。   (四)部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报告。   第七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将受到责任追究。 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教监局[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纪检组、监察室,部属各高等学校纪委、监察处:   今年4月,教育部制定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了全面掌握各地各高校查办案件情况,加大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督察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决定建立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违纪违规案件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努力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实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的案件范围是: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及由普通高等学校申办的独立学院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三、各地、各高等学校要重视并努力做好查办案件情况的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招生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案件,如被主流媒体曝光批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情节严重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即时上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并及时报告核查进展情况;查处工作结束后,立即将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   2、对中央或教育部领导批示的、交由地方或高等学校查办的招生考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查办,从接到督办件之日起,原则上在10日内办结上报;确需延长时限的,要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并商定完成时限,确保在一个月内将领导批件办结上报。   3、由地方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查实处理的一般性案件,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汇总整理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在高校招生期间,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招生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本单位主管招生监察工作负责同志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上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联系电话:(010)66097173;E-mail :dongxi@moe.edu.cn。   五、为了全面了解招生考试案件查处情况,请各地、各高等学校将2003年以来查处的案件数量、各案件的简要情况及处理结果整理汇总,于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5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监[2005]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教育部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由普通高等学校申办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坚持诚信评估、阳光评估、廉洁评估 田淑兰同志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调研时的讲话 (2006年2月28日)   今天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的同志们一起到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要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同时也是一次学习机会。刚才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周福成、监察局局长刘金平讲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成。   对评估中心的工作,过去了解不多。我第一次到中心来。刚才听了刘凤泰主任的汇报,学习了很多东西,也感受到评估中心对我们这次调研非常重视,在人手紧张、工作繁忙的情况下,认真准备,汇报了中心的整体工作、回顾了去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理清了已经出台和将要出台的有关制度。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的一种表现。   虽然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是评估中心作为一个独立机构,自2004年7月批准成立后,还处于初创阶段。我们这次调研是想在新单位初创阶段就一起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从一开始就重视这个问题。   我觉得,评估中心有“一少三大”的特点:“一少”,是人手少。我国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已经达到2300万,普通高校1792所,数量规模居世界首位,评估任务很重。目前评估中心在编人员才6人,按编制30人都配齐也不算多,在教育部直属单位中人数是比较少的。“三大”:一是权力大,对高等学校本专科教学教育的评估,是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国外有的是国家行为,在中国也有明显的行政职能色彩,不同于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评估;二是影响大,首先是接受评估的高校高度重视,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家长都很关注,在评高校重视,已评高校也很看重,因为评估对学校发展影响很大,其他没有接受评估的学校也在积极地了解情况;三是风险大,因为评估结果对学校发展影响大,所以评估结果确保公平公正,能否经受住检验,关注的人就多,你的评估合乎公平公正的要求,人们认为那是理所应当,一旦评估工作有不周到、不细致或有什么闪失,就引起议论纷纷。这是有风险的,而且评估组权力越大,评估影响越大,评估工作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是规律。   正因为评估中心的工作有以上的特点,大家都很关心。你们为了评估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制定了一些制度,党风室要把这些材料带回去认真研究一下,在建章立制方面有好的建议要及时给你们提出来,希望多加强沟通。在此,我对评估中心的工作提四点看法:   一是要充分认识在评估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1999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增长,为确保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非常需要建立长效的评估机制。评估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阶段。评估工作具有明显的导向性,评估的内容、程序、标准体现了我们赞成什么、支持什么。评估中心承担的工作,抓好评估工作对高等学校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评估中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于确保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人才的健康成长,促进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评估中心充分认识自己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充分认识评估工作对保证教育发展方向、深化教学改革、净化校园风气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是要以评促建,诚信评估。诚信评估是公平评估的前提,如果没有诚信,公平只是空话,无法保证。要把确保诚信作为评估工作基础性建设,高度重视,从开始就紧抓不放。评估中心的评估是带有社会信誉性质的工作,是在诚信基础上开展的。评估的结果有没有权威,就看是否敢于面对不诚信。对高校来说,要认识到坚守诚信是大前提,不仅对于评估,对于学校的发展也至关重要,要不断加强诚信体系的建设。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当中,社会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不讲诚信只讲利益的歪风。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容不得不讲诚信的现象存在。评估结果直接关系被评高校的声望、生源等利害。被评高校千方百计争取好的评估结果,无可非议。争取好的结果分几种情况:如果高校把功夫用在踏踏实实地工作上,不断累积成果,坚持实事求是,这种是最好的;如果过去有些工作还不够好,通过以评促建,扎实推进学校的自身建设,在短期内有些阶段性成果,也值得提倡;但是绝不允许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图取虚名。我们怎样来保证评估是公平公正,评估结果是真实可信的呢?不能仅靠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是要靠制度,要用规范管理来堵塞漏洞,预防在前。有些规章制度要定得细一些,可操作性强一些,有利于确保学校的诚信。比如我们进校评估,规范里就应该要求被评高校不得制造和提供虚假材料,这是评估的基础。只有保证了提供的材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才能保证评估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发现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也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都要事先告知被评高校,这样做,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应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规定。   三是要办事公开,阳光评估。你们提出要搞阳光评估我非常赞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办事公开也是一个让群众参与、共同监督的好办法。去年教育部党组决定开展“阳光招生”和“阳光收费”,效果不错,反映很好。其实评估的标准和结果,包括评估过程很多都是可以公开的,越公开越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刚才听你们谈了关于调查不实举报的情况。我们冷静地想一想,不实的部分了解清楚后,向大家说明就行了,确实存在问题的就要认认真真改正。对于不实举报,我们不赞成,不会听风就是雨,会实事求是地对待,但我们要重视举报,因为举报往往是发现问题的源头。我们分析,举报中有一些属于对评估工作十分关心却不了解情况,想要给一点提醒,有的还产生误解,如果我们公开了,“阳光”了把正道消息告诉他,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占领宣传阵地很重要。我们的评估是光明正大的,所以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是否可把适当的内容在适当的时候公开。一些社会上流传的东西,真实情况一公开,就自然而然站不住脚了。现在提倡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党务也在讲公开,我们要顺应形势,抓住机遇,叫响“阳光评估”。当然不能空喊口号,要有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注重实效。把评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想到,建立一整套相应的制度,注意程序性监督,通过规范管理,使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规则一时不够完善,也没有关系,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完善。我建议把“阳光评估”纳入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中来。   四是要带好队伍,廉洁评估。在这方面你们做了一些工作,加强教育,完善制度等,还要不断强化廉洁评估的意识,坚持党性,按照党的章程,遵纪守法。同时应该引起重视的是要保护好评估专家,评估专家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其中很多都是学校的主要领导,还有学术带头人。我们要注重帮助他们,不让他们受到不正之风的干扰,让他们干干净净、全心全意地做好工作,确保廉洁评估。是否可以采取和评估专家签定廉洁评估承诺的办法,这不是不信任,而是一种保护。使他们在受到干扰时,他可以此作为武器来回绝。专家参与评估不是一锤子买卖,这项工作是经常性的,要有长效机制。在廉洁自律方面,制度要求越规范、越清楚、可操作性越强,就越容易自我保护、越有利于工作。我很赞成你们从开始的时候就注重制度建设,尽管时间很短,已经有了一些制度,形成了一些初见成效的措施。但是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如履薄冰,要慎之又慎。要清醒认识到群众的监督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评估中心的工作如有什么闪失,在一定程度上会被认为是教育部的责任,你们就更要珍惜这块牌子,从一开始就干干净净,充满正气。评估中心还负有监管的责任,如果有人触犯了高压线,不妨通报一下,对其本身是挽救,对别人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这样做比私下劝说有效,不能高抬贵手随便过去了,那样不但给工作造成实际困难,也难以树立权威。权威就是要旗帜鲜明,当然要讲政策。评估中心将来不断有年轻人加入,中心领导要抓好业务工作,同时也要抓好队伍建设,我相信大家可以做好。   以上意见,仅供你们参考。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教思政[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落实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在部分省市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在全国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总体要求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大中小学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是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和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2.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2)坚持与和谐校园建设相结合。(3)坚持与师德建设相结合。(4)坚持与大中小学生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能力相结合。做到大中小学廉洁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4.小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纪律教育和做人做事基本道理、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通过开展介绍名人名言和英雄人物事迹活动,安排学生学习历史上有关清正廉洁故事、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和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等活泼多样的方式,引导小学生逐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习惯,为形成良好的品德奠定基础。   5.中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初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廉政法律法规,结合一些正面的典型进行讨论,理解个人成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理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引领学生感悟人生意义,提高道德素质。高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学习我国廉政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点,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树立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加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6.大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和主导,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引导大学生树立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不断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良好心理品质,逐步形成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职业观念。   二、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7.科学把握各教育阶段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要结合青少年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认知规律,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廉洁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对小学生和初中学生,要多采用形象直观的方法和生动有趣的活动形式,让学生在体验、感悟中得到启迪,逐步形成正确的认识。对高中学生和大学生,要以理性思考和辨析为主,通过说理、讨论等形式,使他们对廉洁的认知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层面。要安排一定课时,开展廉洁专题教育,并组织开展以廉洁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实践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和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给广大青少年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要大力弘扬淡泊名利、廉洁奉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秀教师典型和艰苦朴素、勤奋学习、自强不息、报效祖国的优秀学生典型,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师生。   8.发挥课堂教学在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把廉洁教育与学科建设、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廉洁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关系,深入挖掘并整合现有学科的廉洁教育资源。把廉洁教育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学习知识、增强能力和提高认识的过程中受到廉洁教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9.把学生课外活动作为廉洁教育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一些各具特色的传统学生课外活动项目,如中小学生的团日、队日和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大学生党日和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开展廉洁教育活动。   10.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廉洁教育中的整体合力。发挥学校在廉洁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衔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配合的廉洁教育网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大中小学廉洁教育落到实处   11.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把廉洁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正气,引导广大教师用崇高的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影响和教育学生。   1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学校管理,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环境。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廉洁自律风范,着力构建思想道德和党纪法规防线。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校内管理制度。   1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高度重视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网络阵地等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注意挖掘校内资源,营造校园廉洁氛围,发挥身边廉洁典型的作用。要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橱窗、校内广播电视、黑板报、校报(刊)等载体,大力宣传廉洁教育有关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建设开通廉洁教育专题网页或网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廉洁教育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主题班(队)会、典型事迹报告会、学生论坛、案例辨析等主题教育活动,寓廉洁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14.建立健全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广电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共青团和妇联等相关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高度重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务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15.为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提供保障。加大督查力度,促使大中小学将廉洁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培训和指导,在教师培训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增加廉洁教育内容。建立健全工作研究机制,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推进廉洁教育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