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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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前身是1932年法租界公董局慈善会创办的“华童公学”,初建时名为中国第一小学,后改为萨坡塞小学。1943年8月改为上海特别市南通路小学,抗战胜利后,由国民政府接管,于1945年10月更名为“上海市立第五区一中心国民学校”。1949学校改称上海市嵩山区第一中心小学。1956年3月因并区关系,学校所在地划分为卢湾区,因此学校改称“上海市卢湾区第一中心小学”,文革期间,曾改名为“工农兵第一学校”,两年多后又恢复为小学,2011年卢湾区并入黄浦区,学校更名为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 ,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Huangpu Luwan No.1 Central Primary School ;住所地址为 淡水路450号(总部)、 合肥路406号(分部),邮政编码为 200025 ;学校网址为www.yzx.lwedu.sh.cn 。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黄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 5 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黄浦区所属里委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每年的招生班数和班额人数根据黄浦区教育局要求设定,以当年张贴的招生公告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提出“教有真情 育无止境”的办学理念,以情感教育作为办学特色,以丰富的情感课程,营造情感体验氛围,根据每位师生的发展需求提供适切的、完整的教育,让他们都能幸福学习、成才,实现师生的共同成长。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为结合学校实际,创设有一中心特点的学校情感文化环境,探索建设科学民主、情理交融的管理体系。开发学生感兴趣、育能力、扬个性的校本课程体系。
初步形成以情感教育为特色的课堂教学类模式,打造团结协作,具有较高情感能力的高效团队。
逐步加大各学科在区域内的领先优势。尝试在管理保障、教学中建立起数字化管理平台,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化发展,全体师生的幸福成长。
第七条 将情感教育和人格培养贯穿于学校教育和教学的全过程,贯穿于学校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形成和谐、幸福的校园文化氛围,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乐观开朗、自信坚强”,使每一位教师都能够“热情和蔼、尊重科学、乐教善教 、讲究实效。”…
第八条 学校秉承“教有真情育无止境”的教育理念引导教师 “乐学习、善合作、重师德、勤实践”,培养学生“会学习、善交往、明道理、学创造”,为每一位教师和学生搭建成长的平台。
第九条学校文化标识包括校徽、校旗、校歌、校报等。
校徽为圆形,由数字“1”,七彩线条,三个黄色圆点组成;校旗以明亮的黄色为底色,上面缀以校徽作为图案。
校歌为《理想之歌》,共84字,为学生
校刊为《小雪花报》(报纸)、《少年风采》(刊物)。校刊为不定期刊物,由师生共同在学校纪念日、新生入校日、六一儿童节、少先队建队日、校庆纪念日等学校特殊纪念日出版印发给全校师生。
学校创立于1932年,每年的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从德育工作、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学校管理、后勤保障等几个方面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各项每一年均设定达成目标,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工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内容丰富的各种活动,丰富师生的文化生活,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为队员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 、德育处 、人事处和 总务处 、校长办公室、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定期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务会议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档案工作管理条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少先队大队部)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人事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德育处管理实施,全校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实行以“情感教育”为特色的德育管理,每周一中午固定开设情感教育课,将情感教育和人格培养贯穿于学校教育和教学的全过程,贯穿于学校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形成和谐、幸福的校园文化氛围。
贯彻落实 《上海市学校德育“十二五”规划》,构建学校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开发德育课程,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乐观开朗、自信坚强”,形成积极向上的健康人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班主任管理制,由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班配备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开展好班级管理工作。
在班集体的环境营造中引导学生、家长参与到班级环境的建设中来,满足学生需求,营造良好的班级“软环境”为目标,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建立和谐的生生关系、建立自主的管理方式、建立宽松的激励机制为手段,给学生健康发展的空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
(一)学生社团由学校少先队大队统一协调管理,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指导老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10人以上团体。
(三)社团成立需填写申报表向学校大队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社团需定期开展活动,并做好记录,学校大队部对社团活动进行过程化管理,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星级社团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一)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按基础型学科、拓展型学科、探究型学科三大模块设置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学校课程建设以两纲教育基础,以“情感教育”为主要手段和特色,开辟学校、社区、社会三大学习实践的课堂。
(三)成立“课程管理小组”,每学年对学校的课程进行申报审核、过程管理、质量评价,根据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对课程进行调整,实现课程不断优化。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核心,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实践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必遵循程序化管理原则。
(一)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教委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课程计划》的相关要求按量开足各类课程,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二)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坚持校长——教导——教研组——教师各自为一独立单元又逐级负责。每个层级的工作中都要坚持:计划——实施——检查——验收的基本程序。
(四)学校统一使用国家规定使用的教学用书,不额外征订或推荐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五)学生作业按照市教委的规定一、二年级无书面回家作业,三、四、五年级回家作业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学生学业评价为A\B\C等第制。
(六)学校各学科不设期中考试,一二年级的语文、数学学科为期末考查项目;三、四、五年级的语文、数学学科为期末考试项目。一至五年级的英语学科均为考核项目。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落实高效课堂,实现课堂教学效益的最大化,“以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学科水平为主渠道,以课堂教学改革为主阵地”的工作思路,发挥课堂育人的素质教育主阵地作用,规范课堂教学行为,创新教学方式,提升课堂育人质量,收到最大的课堂教学效益。
建立三三制备课机制、充分落实教学五环节,开展有效的教学反思机制,每学期撰写反思占备课总量的三分之一。把写教学反思,记录反思问题,贯穿于教学的整个过程,学校每学期要对教师的教学反思笔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体卫艺领导小组,由校长主抓、副校长分管、音体美心理专职教师和班主任具体执行体育、卫生、艺术和心理健康的各项工作。将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和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健康和谐校园。
本着“健康第一”的思想展开工作。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一)学校通过两课(体育课、体锻课)两操(广播操、眼保健操)等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二)体育教师需遵循客观规律、国家体锻标准来合理设计安排教学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学生身体素质监测,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积极预防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发生,做好紧急事故处理预案。
(三)学校每年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一次体育学科月乐活动,全校学生人人参与。积极参加市区各级中小学生运动会,为有体育特长的学生搭建展示的平台。学校特色运动项目射箭有训练章程、射箭场馆使用制度,确保学生训练安全有序。
(四)学校建立卫生室,不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五)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六)学校要加强中小学生近视防治工作,加强对学生用眼卫生知识教育,规范眼保健操活动,切实抑制学生近视率上升趋势。
(七)学校定期进行卫生广播,向学生宣传卫生与保健知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校园内各个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八)积极进行各种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在流感高发季,坚持做好学生的晨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与家长、防疫站取得联系,防止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九)学校建立食堂卫生制度,更新学生营养观念,做好食堂卫生、保证师生午餐营养,避免食物中毒。同时,还需完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人制度。同时,积极支持相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学校校医、及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学校卫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学校不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每周中午向学生开放两次,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一)学校心理咨询室学生需预约登记进行心理咨询,咨询师对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暴露当事人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辅导教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二)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时,辅导教师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相关机构或其监护人。
(三)咨询辅导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课程计划规定配齐、配足各科专(兼)职教师,按规定开足、开齐艺术、科技、劳技课。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艺术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力度,满足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需要。
(一)每年举办综合学科月乐活动,通过面向全体的艺术节、科技节、劳技比赛等活动普及艺术常识、科技常识。在普及艺术教育、科技教育的基础上发现和培养艺术、科技、劳技苗子,让特长生的潜能得到发掘和提高。
(二)精心打造各个艺术、科技社团,积极参加市区级学生艺术节、科技节专项比赛。社团活动做到“三有”(有方案、有活动、有总结)“四落实”(时间、地点、内容、人员)五新(新形式、新创意、新设计、新成绩、新发展)
(三)学校开展综合学科月乐活动,做到面向全体、人人参与。
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备两个电脑房,面向每一届三年级的学生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由具有专业职称的教师授课。
学校建立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学生成长档案电子化、教师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平台无纸化。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资源信息化平台,实现网上教研、网络化学习的目标。
学校定期开设信息技术培训课程,不断提高教职员工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深入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创新的有效融合,全面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构筑符合教育现代化要求的信息化学习环境。
第三十三条 遵循“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的工作理念,建章立制,实现学校科研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倡导教师的教育研究与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从而以科研促学校发展,以科研促教师发展。
(一)规范学校科研管理机构,校长、科研领导小组(校长、分管教学教导、教科研工作负责人)、项目具体落实(根据科研课题立项情况,成立科研项目小组,由各项目小组组长担任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活动)的管理模式。
(二)每学年制定并实施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建设教育科研资料库,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保管工作,教师提供教育情况信息及各课题研究情况。
(三)加强教育科研学习活动,定期开展青年教师科研沙龙活动,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教科研基本知识,促使教师增强科研意识,提高教育理论水平,规范教科研行为,为教师搭建成长平台。
(四)做好学校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计划、跟踪、成果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保证立项课题按计划顺利开展。
(五)每学年将科研情况纳入学校教师十项考核内容之一,(考核内容参照学校教师科研考评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辖区内对口适龄儿童。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一、二年级学生成长档案记录在“学生成长手册”;三至五年级学生成长记录通过黄浦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网络平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诉途径及其时限。
第四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午餐,由本校食堂烹制提
(一)学校食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定的的设施配置标准,保证食堂设施设备的完好率。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三)学生每周通过校园网、学校宣传栏向学生家长公布一周营养菜谱。
(四)学校学生午餐管理人员根据物价局有关学生午餐定价的相关规定,对本校午餐成本进行评估经过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定价上报区物价局审核备案。
(五)学校不提供学生住宿。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学校的彩虹基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队员自主管理和队员合法权益。 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积极发挥少代会的作用,鼓励队员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每学年开展学生问卷调查,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每月一次进行班主任专项培训,倡导善思考、勤实践的“智慧型班主任。
提高班主任待遇,给予班主任每人每月700元班主任津贴班主任学校进行三星级班主任评聘制度,每年度选出本年度工作最突出的十名班主任,评为三星级班主任,并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根据教师卷宗评价,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87万 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报废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必须在校长(法人代表)领导下开展,实行的是校长(法人代表)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校长(法人代表)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校长(法人代表)的统一管理,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财务活动,组织收入、规范支出,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一般不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如有通过教育基金会等形式的捐赠,需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签定共建协议,聘请校外辅导员,形成教育合力。
依托《黄浦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护照》,进行与各社会实践基地课程学习、聘请相关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实现社会实践活动的常态化、课程化。
发挥学校周边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共一大会址、韬奋纪念馆、中山故居、周公馆、渔阳里)的作用,加强“红喇叭小讲解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学生对党的了解、培养学生对党的朴素情感。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建立建全《家委会对口联系制度》、《家委会成员驻校办公制度》、《家长义工制度》、《家长评价学校制度》等,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成立“家长志愿者”队伍,建立家长志愿者资源库,充分发挥家长“平安志愿者”、“课程建设志愿者”、“班级网页管理志愿者”、“学生实践活动管理志愿者”的作用,依托家长的力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充分发挥“上海市城市学校少年宫试点学校”的优势,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某某市、区 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