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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借阅规则
发布日期:2006-10-04    作者:
一、本校教职工可进入书库开架借阅。借阅图书一律凭本人借书证,不可转借、代借。 二、教职工每人累计可借文艺书5本,教学参考书15本,隔期期刊5本,电子读物5片。 三、教职工借书期限:期刊和电子读物一个月;文艺书籍两个月;教学参考书为一学期。所借各类读物均在学期结束前还清,如需要可向图书馆申请续借 四、工具书、珍本、孤本图书和典藏电子读物一律不外借,可在馆内阅读。 五、教工借(还)书后须在电脑中确认所借(还)书籍。 六、爱护图书,请勿在图书上划写,涂改,挖剪,造成污损等。借书时要当面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须将图书交管理人员加盖图章,以明责任。 七、赔偿: 1、凡图书污损、撕脱视情况赔百分之十到三十。 2、遗失、缺页及造成无法修复的,按原价赔偿书籍。 3、多卷书之一或连续电子读物之一要赔偿整套。 4、已赔偿的书刊在一月内又找到原书,可到图书馆退还所赔款。 八、教工调离、退休前,均须将所借书刊还清后再办理手续。 卢湾区第一中心小学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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