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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黄浦区小学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黄教基[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02-04    作者:
 

     一、指导思想

2014年黄浦区小学阶段入学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招生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1、各校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杜绝并及时纠正招生中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区教育局将对各校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2、各小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户籍适龄儿童及试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实际居住地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必须按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学校在计划招生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3、各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办、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到幼儿园定点招生;所有学校均不得接受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或其他形式的委托捐资。

4、实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各公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及招生政策,接受社会的监督。

 5、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今年本区豫园街道、打浦桥街道、外滩街道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详情请见附件《2014年黄浦区统筹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方案》。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6、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4830)和有效的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4830)。由父母持上述有效证件,户口簿、随迁子女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属街道指定的登记学校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统筹安排入学。

健全验证制度。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居住证件进行信息比对。

7、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实行网上报名。学校在5月初开通网站接受网上报名,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4510。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备案,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8、对前来报名就读的本区中重度智障、听障和视障的适龄儿童,要告知家长,到所属街道对应的特殊教育学校集中报名,并做好初步测定、登记、上报手续,填写《疑有严重学习障碍儿童情况表》报送教育局,由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织测定,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9、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黄浦区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完成网上登记、现场确认、统筹调配、学校确认等步骤,规范招生入学流程。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各校应按照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统一的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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